第二十八条

有效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维持或者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或者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公证协会应当自收到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