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及办理程序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