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及办理程序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