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融资合同,包括授信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付代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等;债务重组合同;担保合同、保函;
(二)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三)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四)各种借据、欠单;
(五)还款(物)协议、还款承诺;
(六)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七)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