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业务第十四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