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进行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协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为公证机构网上查询核实有关信息提供方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