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