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第十一条有效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