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第十条有效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公证业务需要聘用公证员助理,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员助理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公证业务知识,符合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