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与北京、天津及周边区域品种选育、审定协作机制,推进优良品种的选育推广协同创新,促进种业优势互补和共赢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