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设立扶持现代种业发展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和创新、植物新品种保护、良种选育、品种审定、生产基地建设、良种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种业,促进现代种业的研发、生产和推广。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