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繁管理,制定南繁育种发展规划,协调农业、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统筹组织,重点扶持,加强南繁基地植物检疫和转基因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南繁基地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