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种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