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四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业人才培养,推进创新型种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引导支持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联合建立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