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监管、种子市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破坏种质资源、假冒授权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