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