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