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