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省投资或者以国家、省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设计使用林木良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