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