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省级审定品种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种质资源库保存,用作质量鉴定标准样品、种质资源创新和育种基础材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