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九条有效在本省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三)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