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有专业人员参加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