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

(一)优树、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省级采种基地;

(二)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种质资源;

(三)珍稀、濒危树种的种质资源;

(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