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