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库和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