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储水、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适时组织安排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合理利用云水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装备设施和作业安全建设,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