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气候资源区划分为综合气候资源区划、专业气候资源区划和单项气候资源区划。省、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综合气候资源区划以及单项气候资源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气候资源区划。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