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气候资源调查结果、气候资源影响评估、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编制、实施气候资源保护规划。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有关区域和专项规划时,应当应用气候资源保护规划成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