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气候资源调查结果、气候资源影响评估、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编制、实施气候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有关区域和专项规划时,应当应用气候资源保护规划成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