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处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