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界桩,核心景区应当明确界线,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