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