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处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