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