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经营服务网点和公用服务设施,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规划统一布点,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不得擅自摆摊设点、扩面经营、店外经营。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