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经营服务网点和公用服务设施,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规划统一布点,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不得擅自摆摊设点、扩面经营、店外经营。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