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或者营业性的游乐、演出、会展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