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河溪、泉水、池潭的水流、水源,除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