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绿化造林、林相改造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观赏环境相结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采伐林木;因项目建设、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原因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醉翁榆、琅琊榆、欧梅等古树名木登记建档,挂牌保护。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