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遗址、摩崖石刻等文物古迹,划定具体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制定保护措施。

风景名胜区内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等,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公示目录,建立档案,予以挂牌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