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并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