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