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或者备案。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