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