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绿化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