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绿化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