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化规划和绿地的性质、用途。确因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重大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