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绿化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镇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编制城镇绿化规划,应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