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