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