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镇绿化建设坚持惠民、生态原则,推广节约技术,促进海绵型城市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的建设和养护。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镇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镇绿化保护活动。对在城镇绿化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