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与建设、林业、环保、房管、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