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城镇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城镇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完善城镇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工作,行道树和其他成片林木发生病虫害的,应当及时指导、督促、组织城镇绿化养护责任人灭治。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