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镇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镇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十五日内应作出处理,并反馈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及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