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城镇绿化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